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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

成都大学财务信息公开办法

发布时间:2015-06-23 14:15:17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成都大学财务信息,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3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财务信息予以公开。

第三条 学校是财务信息公开的主体。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监督。

第四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第五条 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学校财务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六条  有关财务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学校将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财务信息:

 (一)学校收支预算总表;

 (二)学校收入预算表;

 (三)学校支出预算表;

 (四)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五)学校收支决算总表;

 (六)学校收入决算表;

 (七)学校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第八条 除第七条规定需要公开的财务信息外,学校可根据需要自主公开其他重要财务信息。

第九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财务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财务信息。

第十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校长领导学校的财务信息公开工作。计划财务处为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财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财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财务信息;

(三)统一受理、审查、协调处理和答复向学校提出的财务信息公开申请;

(四)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财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学校办公室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载体向社会公开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十三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财务信息,学校以学校网站为主要载体,或通过学校年鉴、简报、会议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学校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听取对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规定公布和及时更新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信息,包括信息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

第十六条 学校将基本的财务规章制度汇编成册,提供免费查阅和咨询。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应当在预算、决算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规定接受申请人申请的财务信息公开事项,核实申请的相关信息,对申请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原则上实行“一事一申请”方式:即一个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信息项目。

第十九条  对申请人的财务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财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财务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财务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财务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需要延期答复的,应办理延期答复手续。

第二十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财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学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财务信息。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国资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学校监察处、审计处负责对本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财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处举报。监察处收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改正:

(一)不依法履行财务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按要求及时公开财务信息;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财务信息;

(四)在财务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学校承担了民事责任的,将依据相关人事考核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学校行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