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为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学校决定设立研究生学校助学金。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范围
适用于本校学制规定学习期限内的各年级非定向全日制在籍在读研究生。
第二条 资助标准和认定条件
符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6000元人民币。
第三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校助学金参评资格:
(一)上一学年至评审前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上一学年至评审前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学校助学金。
第四条 学校助学金资格认定和发放
每年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时,由各学院(所)初审报送、学生处汇总、学生处会同研究生处复审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处、财务处负责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原则上按月发放。
第五条 其它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