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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成都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09 11:57:58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努力成才,增强学生的竞争意识,使其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成都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鼓励的原则。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颁发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单项奖励等多种形式,以鼓励和引导学生成才。

第三条  学生获得奖励后,如经查实在评奖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学校将取消其荣誉资格,并收回证书和追回所发奖学金。

第四条  参加奖学金评定的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安排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并通过考试取得成绩。

第五条  在同一学年内,除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获得学校奖学金中的特等奖外,其余学生原则上只能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社会资助奖学金中的一项奖学金。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组成

 

第七条  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能

(一)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学生工作资助领导小组兼)。评审委员会由学校相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二)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励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全校性奖励的评定办法,审批全校性奖励获得者名单。

第八条  各院系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评审小组由院系党政领导、学生辅导员、学培老师代表等组成。

 

第三章  奖励种类

 

第九条  学校设立以下若干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学校奖学金;

(四)社会资助奖学金。

第十条  学校评定以下若干荣誉称号:

(一)个人荣誉称号

1、三好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3、十佳大学生

4、优秀毕业生;

5、优秀团员;

6、优秀团干部;

7、十佳共青团员;

8、十佳共青团干部。     

(二)集体荣誉称号:

1、先进班集体;

2、十佳先进班集体

3、红旗团支部;

4、红旗分团委;

5、文明寝室。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若干单项奖励;凡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者、参加校内或校外组织的科技竞赛、运动会或文艺演出等比赛活动,获得名次者,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荣誉称号或奖励。

第十二条  各类奖励评选细则见附件。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通过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生奖励评审程序为:

(一)先进个人经班级民主评议推荐,院系评审小组审议、公示无异议后,由院系领导复审并签字盖章,将推荐材料报校评审部门;

(二)校级学生干部由所在工作部门提名,其个人小结及成绩证明由所在院系认可盖章,提出推荐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工作部门负责人复审并签字盖章,将推荐材料报校评审部门;

(三)院系(班、级)学生干部由院系提名,其个人小结及成绩证明由所在院系认可盖章,提出推荐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院系领导复审并签字盖章,将推荐材料报校评审部门;

(四)先进集体通过争先创优活动产生,经申报、院系评审小组审议、公示无异议后,由院系领导复审并签字盖章,将推荐材料报校评审部门;

所有学生奖项的推荐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审核后,报校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成员在进行评审或受理申诉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的,评审委员会应要求其回避;申请人、申诉人或代理人也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申请人、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所评事项或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申请人、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申诉事项的公正处理的。

 

第五章  申 诉

 

第十七条  学生个人对奖励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院系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系评审小组提出申诉,院系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学生对本院系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院系。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奖励办法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联合办学点学生的奖励根据本办法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后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学校原制定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奖励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