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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成都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 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11-09 12:12:12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及其各部门依法按章行使职权,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成都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对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给予本人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成都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提出申述,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的学校机构是申诉处理委员会。学校赋予其具体办理学生申诉复查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符合本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对学校及其各部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五)协助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决定,申诉人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方便学生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学生申诉的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本规定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

(二)被退学处理的;

(三)因违法、违规、违纪而被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六条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申诉处理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的,评审委员会应要求其回避;申请人、申诉人或代理人也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事项的公正处理的。

 

第二章  申诉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以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起算。

提出申诉时,申诉人或代理人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成都大学学生申诉书》,以及学校已作出的原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按学校统一制定的格式及其要求,准确无误的填写,否则申述处理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学校原处理决定书未依法送达的除外。

有权申诉的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或近亲属可以为当事人代为申诉。

第九条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对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予以受理、暂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以下五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四)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次申诉的;

(五)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以下两种情况的申诉暂不予受理。

(一)申诉材料中无学校原处理决定书;

(二)提出的书面申诉书不符合规定要求。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暂不予以受理的申诉,待申诉人补正后受理,其原申诉时限不变。

 

第三章  申诉复查处理程序与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将处理决定送达申诉人。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时,因故确需延长做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当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可以决定采取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进行复查。决定采取一般程序复查,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该项申诉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

第十六条  申诉复查小组成员应当是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申诉复查小组一般应由3-5人组成,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一)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予以复查;

(二)听取申诉人的陈述、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领导、经办人以及相关其它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五)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了解的情况,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八条  在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理单位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相关单位或者其他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听取申诉复查小组负责人的书面复查报告,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讨论,并作出复查结论。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的学生申诉复查专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到会,其作出的申诉复查结论有效,否则无效。

申诉复查处理表决方式:非听证事项采取举手表决或记名表决,听证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非听证事项表决的有效表决超过应到委员1/2表示赞同的,该事项通过;听证程序表决的有效表决超过应到委员2/3表示赞同的,该事项通过。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情况提出复查处理意见,作出下列两种决定:

(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过罚相当,应当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直接告知申诉人,抄报相关部门;

(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出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决定:

1、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所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包括:

(一)直接送达申诉人;

(二)按申诉人亲自填写的申诉书中的本人通信地址邮寄送达;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两名以上成员现场留置送达;

(四)校内布告栏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  申诉期间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申诉人的原处理单位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三条  申诉人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撤回申请后,可以停止申诉人的申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申诉处理听证会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听证方式进行学生申诉复查的调查:

(一)申诉人受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的申诉;

(二)申诉人受到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

(三)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采取听证的方式对申诉人予以申诉复查的调查。

第二十五条 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申诉人要求公开听证的,除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或其他秘密的,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持召开的学生申诉处理昕证会,应当按照《成都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听证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听证会后,应及时召开会议,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五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该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5-11人组成。该委员会设在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应当按照《成都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规定》行事,依法履行其职责,应当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成都大学成人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后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成都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