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术型硕士按学科门类授予相应学位,专业型硕士按专业学位类别授予相应学位。授予学位的专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
第二章 硕士学位申请
第三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符合下列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均可申请硕士学位:
(一)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三)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 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计划和所有必修环节,并取得规定的最低应修学分;
(五)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毕业时不得申请硕士学位:
(一)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
(二) 在校学习期间,严重违反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处分或一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三) 有经核实的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 因其他原因不符合申请条件者。
第五条 因本细则第四条的情况而未具备硕士学位申请资格的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具有硕士学位申请资格:
(一) 参加下列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认定者:
1. 全国研究生智慧城市技术与创意设计大赛
2. 全国研究生移动终端应用设计创新大赛
3. 中国研究生未来飞行器创新大赛
4. 全国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
5. 中国研究生电子设计竞赛
6. 其它相同或相当级别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竞赛。
(二) 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其他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或在SCI、EI等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
(三) 毕业当年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通知书,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认定者。
第三章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六条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 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汇总材料送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学位申请者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核和投票表决,只有当赞成票票数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同时超过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才能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三)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表决通过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和审议中有争议的问题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除有规定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情况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申请者硕士学位有终裁权;
(四)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公示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公示期为五天,凡对硕士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在公示期内,可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五)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者,应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之前,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研究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 申请者授予学位后,如发现其在学位授予过程中舞弊作伪,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将取消其硕士学位。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作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的具体组织工作,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
第四章 硕士学位档案建立
第九条 建立硕士学位档案,档案材料应包括:
(一) 硕士学位论文纸质版1份;
(二) 硕士学位申请书1份;
(三)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2份(评阅人1、2);
(四)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审批表1份;
(五)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1份;
(六) 其它材料:成都学院硕士研究生登记表、毕业研究生登记表、专业培养方案、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和成绩学籍记载表、研究生中期考核登记表、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学位论文工作计划、研究生学术活动记录表、研究生社会实践报告表、学术成果材料等。
第十条 学位档案材料由各培养单位负责整理,填写《硕士研究生学位档案信息表》(见附件)并装订成卷,送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成都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成都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档案信息表》
附件
成 都 学 院
硕士研究生学位档案信息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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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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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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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导 教 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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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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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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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 究 方 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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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文 题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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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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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处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