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成都大学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第四条 成都大学国家助学金的分档及具体标准由四川省确定。
学生获得资助后,如经查实在受助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其他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停发国家助学金。
学生申请助学金前或获得资助开始半年内,须完成校内和校外各10小时的义工或志愿者服务。校内义工或志愿者服务由学校或学院统一安排,校外义工或志愿者服务由学校、学院或学生自行安排。未能按规定完成义工或志愿者服务的,学校将取消受助资格,并停发剩余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度未受过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原则上老生上学年不得有重修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已经获得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
凡未按规定程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国家助学金的评定。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评审程序: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四川省下达的具体名额,结合学校实际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
2、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和当年学校的具体分配名额,由学生申请,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通过,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工作小组统一审核,在学院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听取师生意见,接受师生监督并无异议后,及时将初审通过名单报至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审核学院上报名单,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统一上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配合计财处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成都大学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成都大学
200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