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以及《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14]1号)文件和成都市相关规定,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相关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成都市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评选条件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由上级财政教育部门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学校根据国家财政预算标准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发放与监督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学校学生资助和评优评奖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策和领导实施,具体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组织。各二级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资助和评优评奖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领导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资助和评优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学年开学后,对研究生的入学资格、人事档案等进行初审,梳理本单位拟获助学金研究生名单,报本单位学生资助和评优评奖领导小组审核,在本单位内公示不低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初审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学校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汇总审核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初审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和评优评奖领导小组复审,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低于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复审名单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待资金到账,即开始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学生资助和评优评奖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的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生资助和评优评奖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处)、计财处负责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原则上按月发放。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教育资助规定,专款专用,按评审程序操作,通过银行卡发放,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