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二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称“校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计财处、教务处、科技处、团委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学生工作部(处)分管学生资助和评优评奖工作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研究生导师代表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推荐。
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承担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工作,由单位院(所)长和党委(总支)书记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所)长和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成员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代表等;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参评条件
第四条 校领导小组根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名额分配方案。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七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八条 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九条 在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时,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评审侧重“发展潜力突出”,可采取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
第十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成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本单位拟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后,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校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单位提交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和名单报上级领导部门审核备案后,学校根据省教育厅批复和财政拨付资金情况,通过银行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本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本单位评选细则(办法),并在本单位内公布后报校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按照学风建设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报送评审报告和相关材料,统一保存全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