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信息公开清单 > 学风建设信息 > 正文

学风建设信息

成都大学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17-09-29 10:05:11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科技工作,加强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防止学术腐败,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造就一批学风严谨的高素质的科技队伍,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校科技事业,特制订《成都大学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由科技处根据教育部对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的相关要求提出,经校科技领导小组审核,报请校党委批准,作为我校师生及相关人员在科学研究及学术活动中自律的准则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三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发展和学术进步。

第四条  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尤其是为成都市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敢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技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

第五条  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以探索真理为科学研究的目的,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第六条  正确对待科学研究中的名利,将个人利益与国家、民族利益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第七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自觉维护学术尊严,把学术价值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在科学研究中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第八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  学术引文规范

第九条  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第十条  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学术成果规范

第十一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第十二条  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第十三条  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第十四条  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第十五条  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第十六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八条  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五章  学术评价规范

第十九条  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条  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  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六章  学术批评规范

第二十三条  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第二十四条  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将根据我校科技发展的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六条 各院及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对侵犯知识产权或违反学术道德的学术不端行为予以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扣除发放当年度岗位科技津贴、成果奖励,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加以惩处。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校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