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提升学校国际知名度,进一步扩大海外留学生规模,明确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和海外留学生教学单位的工作职责,做好海外留学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海外留学生的定义
本办法所述海外留学生是指在我校学习的外籍学生,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学生。
二、海外留学生的管理体制
海外留学生工作实行校、院(部门)两级管理制,由分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校领导主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总体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管理,海外留学生教学单位(学院)行政第一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海外留学生工作,学院教师等相关人员协助做好海外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工作职责
1.负责海外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录取工作。
2.负责海外留学生奖学金的管理工作。
3.负责海外学历留学生的学籍注册管理和证书发放工作。
4.负责海外留学生的来华手续、居留证件等办理工作。
5.负责海外留学生的日常生活管理,为海外留学生提供配备相应生活设施设备的宿舍,为海外留学生购买外籍人员综合保险。
6.负责向海外留学生介绍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校纪校规等。
7.协同教学单位开展海外留学生教学管理。
8.负责海外留学生的课外实践活动安排。
9.负责海外留学生的档案管理工作。
10.处理与海外留学生相关的其他事项。
(二)学院的工作职责
1.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完成海外留学生的招生工作。
2.负责制订并实施海外留学生教学计划,提供必需的学习条件。
3.安排海外留学生的入学测试,做好分班工作。
4.为海外留学生配备政治素养好、业务素质高、外语沟通能力强的学院管理教师(以下简称:学院留管教师),并将学院留管教师个人信息书面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5.组织海外留学生参加本单位相关的集体活动。
6.承担海外留学生教学工作的单位主要领导应采取不定期的听课制度,了解海外留学生的学习情况。
7.每学期结束时,各教学单位书面反馈留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成绩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8.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外事纪律教育工作,即时掌握海外留学生学习情况和思想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学院留管教师的工作职责
1.学院留管教师是海外留学生与所在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之间的桥梁纽带,应经常与海外留学生保持联系,掌握其思想动向和学习情况。
2.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学院为海外留学生提供生活和学习方面的帮助。
3.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学院做好对海外留学生的有关宣传工作。
4.定期向海外留学生的任课教师了解其学习情况。
5.定期向学院领导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报海外留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
(四)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1.教务处与学院共同做好海外留学生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协调海外留学生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运行,确保教学质量。
2.学生工作处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做好海外留学生的日常管理和课外活动安排工作。
3.保卫处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将海外留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把海外留学生住地作为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定期对海外留学生住所的防火防盗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海外留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定期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调做好海外留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预警工作,定期收集海外留学生有关信息并及时报送上级单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海外留学生的内保工作,确保国家安全。
4.后勤服务公司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做好海外留学生住所的水、电、气、网络及周边环境整治等后勤服务工作,为海外留学生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和生活环境。
三、海外留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一)海外留学生的招生渠道
海外留学生可采取自己申请、有关协会及民间组织推荐、校际交流、政府间协议、中介介绍等多种渠道来我校学习。
(二)接受海外留学生的类别和条件
1.学历留学生: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身心健康,HSK4-5级,可入大学专科、本科学习。
2.非学历留学生:包括短期留学生和普通进修生。身心健康,有相应的经济能力。
(三)申请
1.申请材料
(1)填写《成都学院(成都大学)海外留学生来华学习申请表》。
(2)学习时间为半年以上者须提供《健康证明》。来华体检不符合健康标准者,应在一个月内回国,费用自理。
(3)学历证明复印件和成绩单复印件。
(4)学院要求的专业学习材料。
2.申请时间
(1)学历留学生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7月1日。
(2)非学历留学生秋季学期的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7月31日,春季学期的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1月31日。
(四)入学考试和考核
1.申请学习文科专业的学历留学生和普通进修生入学前免予考试,学校根据其学历证明及学习成绩单决定是否录取。
2.申请学习理、工、农、医、艺术、体育等学科的学历留学生需根据学院要求参加相应的入学测试。
(五)录取及来华
1.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和《录取通知书》邮寄给海外留学生。海外留学生凭此办理来华签证手续。
2.海外留学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上的报名时间到校报到。无故逾期不到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六)海外留学生的收费
1.海外留学生所有费用均需用人民币缴付。
2.海外留学生的学费及住宿费等参照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学校有权根据相关政策及需要对费用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3.伙食费、医疗费、教材费及教学计划之外的实验实习、参观考察和转学等费用,均由留学生自理。
4.学历留学生的学费按学年收取。非学历留学生的学费可按学期缴付。不按规定时间缴费者,不予注册。如遇特殊情况,本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后,可推迟于开学后一个月内缴清。缓交学费者需另交5%的滞交金。对非学校方面原因中途转学或退学者,已缴学费不转、不退。
5.海外留学生的住宿费于每学期初缴纳,如遇特殊情况,本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后,可按月缴付。假期不退房者,须缴纳相应住宿费用。
四、海外留学生的教学管理
(一)留学生应勤奋学习,遵守纪律,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师的安排,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二)在录取时已确定的专业、专题及年限,一般不得变更。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
(三)根据教学计划需进行参观、实习、实验时,由学校统一安排;需查图书、档案、资料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每学期和学年结束时,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对海外留学生进行考试或考查。学校对成绩优秀者,予以表扬或奖励。
(五)学历留学生在学年考试中,如有三门课程或有两门主要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应作留级处理。同一年级中留级只限一次,在校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两次,否则作退学处理。
(六)海外留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课程表上课,不得无故请假或旷课。如因事、因病需请假者,按学校的规定办理。
(七)海外留学生按照校历学习。学习期间不得请假旅行。
(八)连续请假两个月以上,不能跟班学习者,作休学或留级处理。休学者保留学籍一年。无故旷课,按学校规定受校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令其退学。因病短期内不能恢复健康或因考勤考绩需作休学或退学处理时,由学校领导批准,并书面通知本人,上报主管机构。如海外留学生本人要求休学、退学,或派遣方召回其留学生时,需由其驻华使(领)馆或派遣单位,向学校出具证明。
(九)对无视校纪、破坏公共财产、打架斗殴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者,可解除其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校纪处分一经决定,将书面通知本人,上报主管机构。
(十)学历留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授予相应的学位。成绩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凡中途退学者,发给肄业证书,证书上注明学习年限。
(十一)半年以上的非学历留学生发给进修证书,不授予学位。
五、海外留学生的日常管理
海外留学生的生活及有关事务管理主要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其他有关部门积极协调配合。
(一)海外留学生住宿管理
具体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海外留学生的保险管理办法
根据我国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来华学习半年及以上的海外留学生必须在中国购买外籍人员综合保险。保险详情参见相关细则。
(三)海外留学生的课外活动
海外留学生可以参加学校的学生会的有关活动以及运动队、文艺表演队等各种课余体育和文化娱乐活动;也可以自愿参加学校在重大节日时举办的活动。学校鼓励海外留学生与中国师生的正常友好交往。
(四)海外留学生享受的节假日
1.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休假节日。
2.海外留学生可按其国籍和信仰享受相应节日休假。休假须提前向学院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请假,完善相关手续。
3.海外留学生在校内举办节假日庆祝活动,须提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报,并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
(五)安全管理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保卫处做好海外留学生的安全知识教育工作,并切实保障我校海外留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六、法律问题
(一)海外留学生到校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向其介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介绍国情、省情、校情及中国文化、风俗习惯和宗教政策等。
(二)海外留学生在华学习期间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中国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海外留学生涉及民事纠纷、治安事件及其他案(事)件时,由公安、司法等部门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学校积极协助相关部门的工作。
(三)尊重海外留学生的宗教信仰,对其自行的宗教活动不予干涉,但不允许其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场合对中国人进行宗教宣传。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