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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教代会代表巡视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08 11:35:21 浏览:


成都大学教代会代表巡视制度


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简称教代会代表巡视制度是校务公开标准化建设的重要体现,是深化教代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教代会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有利于代表经常性了解民情、民意和学校工作情况,发挥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有利于深化学校民主决策,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依照《成都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关于代表积极开展走访调研,了解全校教职工诉求,并向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反映 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巡视制度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组织有目的地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视通过巡视,了解情况,倾听民意,为党政决策服务,为基层和群众分忧解难,为学校建设和发展作贡献。

第二条 代表巡视制度,是指由教代会代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院级单位的工作进行了解、调研、检查的民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条 巡视人员中除教代会代表外应有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简称工代会代表)、党政管理人员、工会干部、一线教师和职员、劳模和女教职工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巡视以巡视组的名义开展,巡视组原则上设组长1名,副组长(兼秘书)1名。

第四条 各学院亦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组织有关专业的代表就某项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巡视工作。

 巡视制度的指导原则

(一)在校党委领导和行政指导下有组织的开展巡视

(二)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政的决策、决定开展巡视

(三)依照实事求是和喜忧兼报的原则开展巡视,全面客观地反映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信任和尊重受巡视部门和人员,为他们分忧解难,双方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在不干扰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开展巡视。

第二章  巡视方式和时间

第六条 代表巡视分为综合巡视和专题巡视,定期巡视和不定期巡视。综合巡视是指按照教代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进行的全面巡视,专题巡视是指针对某一专题进行的巡视。综合巡视可采取定期巡视的方式,一般每年一次,原则上在下次(届)教代会召开之前;专题巡视可采取不定期巡视的方式,根据需要适时确定巡视内容和时间,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三章  巡视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综合巡视的主要内容

(一)上次(届)教代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

(二)提案回复办理情况。

)校园规划、建设及校园环境、卫生情况

)课堂教学、实验教学、毕业论文及实习情况

)教改项目、科研项目的进展及经费使用、结题验收情况

)实验室建设、设备投资及设备使用情况

)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情况

各职能部门管理工作情况

)教职工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及福利待遇情况

二级教代会开展情况及(处)务公开情况

第八条 专题巡视内容

 视学校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章  巡视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 校工会、教代会执委会负责组织参加巡视的代表学习、了解和掌握巡视的任务及其重点、方法和步骤。

校工会、教代会执委会组织负责制定代表巡视活动方案,提出巡视的内容和要求,组织代表开展巡视活动。

第十条 巡视采用听取汇报、现场查看、资料查阅、召集座谈和跟踪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别深入到院级单位进行巡视,对听到和看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或提出质询。

第十一条  院级单位和有关人员要尊重和支持代表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配合代表的巡视。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系统反映。代表巡视时,要佩带代表证,遵守有关规定,尊重所巡视院级单位和人员。

第十二条  被巡视院级单位要认真做好巡视准备,积极配合,应认真向参加巡视的代表通报有关工作情况,按巡视组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

第十三条 在巡视中发现问题,代表有权督促被巡视二级单位尽快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 巡视结束后,巡视组向被巡视二级单位通报巡视结果,并写出巡视报告,反映在巡视过程中发现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送学校或相关职能部门。

第五章   巡视纪律

第十五条  巡视组不得干预被巡视院级单位正常工作,不准增添院级单位不必要负担。

第十六条  巡视组不处理具体问题,不对巡视出的问题表态。

第十七条   巡视组要深入实际,联系广大教职工,广泛听取意见,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请示汇报。

第十八条  巡视组成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客观反映真实情况,保守工作秘密,带头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院级单位要积极支持代表的巡视工作,代表参加巡视活动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应视为正常工作时间。

第二十条 各学院分工会(含附属医院、川抗所工会)教代会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巡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学校工会、教代会执委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