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学教代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成都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成都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是指教代会代表在任职期间就学校的大政方针、改革发展、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方面工作以及师生员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向教代会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教代会提案是全校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认真征集和督办代表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提案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尊重广大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广开言路,群策群力,重视和抓好提案的办理和落实,为学校的建议发展和推动各方面的工作服好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的下设机构,由教代会主席团或学校工会提出组成人员及负责人候选人名单,经大会举手通过产生。实行常任制,每届五年(与教代会换届年限一致)。教代会闭会期间,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校工会的支持及协调下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研究提出教代会的提案工作方案、工作计划。
2、负责组织和征集提案。
3、对提案进行分类、审查、立案,提出建议承办单位。
4、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协调和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
5、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征集和办理情况。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
第六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订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以保证提案的质量,做到“三性八点”要求,即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以及提案应该“实事求是,反映大事、一事一案,言之有据、分析清楚、建议具体、简明扼要、书写工整”。
第七条 教代会正式代表3人以上(含3人)或代表团全体或联合签名提出提案。其中1人为主提者,其余为附议者。
第八条 提案要求
1、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限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和本校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
2、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列为提案,否则作为一般意见、建议处理:
(1)有关学校大政方针,对于学校全局工作影响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2)涉及众多教职工切身利益,影响面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3、有下述情况之一者既不为提案,亦不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不予受理。
(1)教代会规定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
(2)本届教代会届内无法解决,且不能启动预备工作的问题。
(3)学校职权范围之外的问题。
(4)学校没有能力与外界联系促成解决的问题。
(5)与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相悖的意见和要求。
第九条 提案格式
1、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2、提案应该在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上书写,允许另附页补充。
3、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情况分析,即提出解决的理由、原因和根据;
(3)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4、提案书写必须字迹工整,符合规范。
5、每个提案人都要亲自签名。
第十条 各代表团收到提案后,应依据本《实施办法》第六、七、八、九条对提案进行初步审查,然后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提案征集时间
1、在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征集一次提案。征集的截止时间一般应在教代会闭幕之时,以便有充分时间准备与审查提案。
2、提案的拟订可以提前准备,但提案工作委员会只对规定期限内受理。超过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临时突发的影响较大的热点问题,可提交教代会代表团长联系会议研究决定,提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核立案与交办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形式符合要求的提案内容进行初审,对准备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核的提案进行分类:
A、交审提案类。
B、一般性意见的建议类。
C、不予受理的来函类。
第十三条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完成。提案是否可以立案,需经反复协商,认真确信,经应到提案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做出决定。
第十四条 提案的审核程序
1、召开提案工作委员会会议:
(1)听取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关于提案征集与整理情况的报告。
(2)审查交审提案(A类),经提案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确定:
①其提案可以立案的给予正式提案号。
②同一内容,多案合一后,给予一个提案号。
③不能立案的,划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B类)。
(3)复审B、C类,以避免遗漏。
2、汇总立案提案。
3、提案委员会主任草拟《提案工作审查报告》。
4、向教代会代表团长联系会议汇报提案审查工作与审查报告草稿。
5、提案工作委员会讨论联系会议的意见,进行修改。
6、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提案工作报告》,提交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7、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名“提案审核意见”,建议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报告提案立案情况,由校长办公会审定立案,交学校办公室指定立案提案的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立案的重大提案需列为会议议题的,应交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通过。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督促与答复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必须重视教代会提案,有责任认真研究代表提案,努力做好承办工作,保证提案办理的质量。
1、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由,解释清楚。
2、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3、提案的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
4、《提案审查报告》通过之时,即为提案立案时间。立案后3个月内(寒暑假除外),承办单位必须作出“正在(已经)落实”、“暂缓落实”、“不能实现”等明确答复。对不能实现或暂缓落实的,需就其原因作出合理解释。
5、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提案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抓紧办理。
第十八条 提案的答复
1、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提案的答复意见,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报告提案落实情况。教代会、校工会负责人和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列席会议。
2、承办提案的答复意见签署在提案的原件上,并交由校工会、学校档案馆存档,复印件除了留承办单位外,送主提者一份。
3、承办单位应直接答复主提者。
4、提案人对答复的反馈意见,可直接反映给承办单位和提案工作委员会。
5、提案委员会综合提案办理的情况和提案的反馈意见,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经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代会授权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教代会执委会修改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