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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11-08 11:36:26 浏览:


成都大学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参与院级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学校的稳定与和谐,促进学校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成都大学章程》和《成都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级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延伸,是院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院级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进行院(处)务公开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院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学校、院级单位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校和院级单位的改革发展。

第四条 院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院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院级单位工作报告,讨论院级单位发展规划、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和学科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院级单位的岗位聘任、考核奖惩、教学、科研管理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院级单位的收益分配办法、教职工福利以及其他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按照党组织的安排,评议院级单位处级干部。院级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经院级教代会代表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六条 院级教代会要支持院级单位行政工作,动员教职工为院级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发挥积极作用。院级单位行政要支持院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积极推进院级单位院(处)务公开,执行院级教代会决议。

第七条  院级教代会代表资格和条件:

(一)符合条件的院级单位教职工均可当选为院级单位院级教代会代表;

(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掌握教代会有关规定,具有较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奉献精神,办事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在教职工中具有较高威望。

第八条院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邀请范围和列席代表条件、人数由院级单位自主确定。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九条 以教学、科研为主的学院,教师代表应不低于代表总数的 60%,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应保证一定比例。

第十条 院级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院级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按民主程序直接选举产生,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院级教代会的代表,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撤免或更换。教职工调离院级单位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的增补按选举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院级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院级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院级教代会上发表意见和建议,对涉及院级单位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对院级单位工作和教代会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院级单位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问题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权逐级反映。

第十三条 院级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学校和院级单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履行代表职责,不断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院级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主动依法维护单位整体利益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原则,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自觉接受院级单位教职工监督。

第十四条 院级单位教职工人数在 80人及以上的,可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代表比例应不低于院级单位教职工总数的 50%。二级单位教职工人数不足 80人的,应该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五条 院级教代会5年内至少召开两次教代会,召开院级教代会必须有 2/3 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否则无效。遇有重大问题,经院级单位党、政、工联系会议研究同意或 1/3 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院级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过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十六条 在院级教代会召开前,要成立由院级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院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行政、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其成员必须是正式代表,人数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

第十七条 院级教代会的议题,必须紧密结合院级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

第十八条 院级教代会召开前,院级单位应就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向学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分工会为院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并承担相关工作任务。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会务工作、资料归档工作和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届满时组织好教代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条 院级单位要为院级教代会的召开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学院都应建立院级教代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校内其他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